王玉龙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越河镇后于家店,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14-440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声明上述集体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申请人:王玉龙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