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飞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越河镇朱庄子,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15-347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声明上述集体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申请人:杨飞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