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中心接到郑炳义、周佐伶换发开平马砖増华楼10-3-301不动产权证书的申请。经查,高桂艳于2003年4月22日将上述不动产转让给郑炳义、周佐伶,双方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并未变更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上述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让,对此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开平区不动产中心提出,如无异议,我中心将为郑炳义、周佐伶换发不动产证书。
特此公告。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