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中心接到刘庆军换发开平新城区西新苑103-4-401不动产权证书的申请。经查,刘月芬于2005年3月18日将上述不动产转让给韩丽丽、白月,双方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并未变更土地使用权证书。韩丽丽、白月于2009年6月2日将上述不动产转让给刘庆军,双方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并未变更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上述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让,对此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开平区不动产中心提出,如无异议,我中心将为刘庆军换发不动产证书。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