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房屋拆迁公告》唐住建拆字(2010)26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现声明作废并予以注销登记。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2024年4月25日